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险企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

中国银保监会1月25日消息,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公布的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》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,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、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,上升为部门规章。《管理规定》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,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、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。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,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。《管理规定》自3月1日起实施。

强化主体责任

《管理规定》修订重点包括五大方面,包括: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;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;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;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,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;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。

《管理规定》明确,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,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: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%,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%,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。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,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。

《管理规定》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,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,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,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,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。

风险综合评级分为四类

“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%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%的保险公司,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。”对于接近监管红线的公司,《管理规定》特别指出,其将成为监管的核查重点。

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将面临针对性的监管措施。

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,《管理规定》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。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;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;限制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;限制向股东分红等。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;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;责令调整业务结构,限制增设分支机构;限制业务范围;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。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,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、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。

按照监管划分,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、B类、C类和D类。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,但操作风险、战略风险、声誉风险、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,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,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。

编织风险防范网

2016年,“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”即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正式实施。偿二代实施后,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《管理规定》的修订工作。

2017年,原保监会签发《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整体框架》,确立了“三支柱”框架体系,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蓝图。

业内人士认为,《管理规定》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,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、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,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,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,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,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。

“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,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,防范保险风险、市场风险、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;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,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,防范操作风险、战略风险、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;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,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,通过公开信息披露、提高透明度等手段,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,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。”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“三支柱相互联系,共同作用,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。”

标签: 偿付能力达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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